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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CCTIME飞象网  作 者:致新  上传时间:2024-4-19  浏览量:32

飞象网讯(致新/文)4月11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后续,工信部将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入参与国际合作,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开放业务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业务经营要求

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三、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条件

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试点地区需牢固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需求,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支持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评估程序

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如存在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频发、风险集中、安全监管条件难以保障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商相关部门视情缩减其试点业务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前终止试点。退出试点的地区应组织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五、试点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放配套保障措施落实,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门协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企业规范运营,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建立企业信息上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试点地区政府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机制有效贯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试点地区政府提供人员、资金等支持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升级改造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六、试点总结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定期梳理汇总试点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编 辑: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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